無人駕駛航空器致人損害的,如何確定責任及索賠?
2020年11月,一名無人機飛手在風景區的某塊草坪上放飛無人機,無人機突發意外從空中墜落,砸中一個小女孩的頭部。經診斷,受傷女孩頭部右側太陽穴被砸中,致右側顳部創傷性腦內出血,右顳部顱骨粉碎性骨折。事后女孩父母與飛手王某就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訴至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進行索賠。2022年5月17日,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首起無人機傷人引發的賠償糾紛案件宣判了,法院判決飛手王某在事故中應該承擔70%的責任,各項損失合計27.7萬元,需賠償受傷女孩19.4萬元。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主動采取事故預防措施,對飛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發生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時,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這與國際公約和世界上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具體而言,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