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飛行主體應當取得民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
個人不需要,單位需要。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或者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申請取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以下簡稱運營合格證):
(1)有實施安全運營所需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操控人員;
(2)有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及有關設施、設備;
(3)有實施安全運營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持續具備按照制度和規程實施安全運營的能力;
(4)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單位,還應當為營利法人。
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進行運營安全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依法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運營合格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還規定,未取得運營合格證或者違反運營合格證的要求實施飛行活動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運營合格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依法投保責任保險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運營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