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駕駛航空器違規飛行的,如何處置?
(1) 對空中不明情況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違規飛行,公安機關在條件有利時可以對低空目標實施先期處置,并負責違規飛行無人駕駛航空器落地后的現場處置。有關軍事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單位按職責分工組織查證處置,民用航空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2)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監護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3) 未經批準操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空域外飛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飛行,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4) 非法擁有、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予以沒收,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5) 外國無人駕駛航空器或者由外國人員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我國境內實施測繪飛行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測繪成果和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按照職責分工決定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